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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农村夫妻”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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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6: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州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中有一条: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农村夫妻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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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09: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反映的问题已关注,正在处理,请等候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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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5: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卫计委核查,现答复如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中所指的农村夫妻为夫妻中只要女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符合相关农村政策规定,就可以申请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将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农村居民在政策适用时,不受其是否外出、经商等原因的限制。县属林场、茶场、果园场居民按农村居民适用。 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或因买户口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民、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以村、组为单位)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仍适用农村生育政策。 如需进一步咨询,敬请致电常熟市卫计委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512-52881387。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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